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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巡视巡察 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乐业县纪检监察网发布时间:2020-03-27 09:44

 

 

乐纪发〔2020〕8号

中共乐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巡视巡察

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中央、自治区党委巡视和市委、县委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强化巡视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将督促巡视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工作职责。

第三条 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视整改任务、被巡察单位、属于县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日常监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主动靠前、深入一线,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日常监督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履行巡视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视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视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领导干部是否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是否做到主动认领、即知即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被巡察单位是否按要求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对照检查、剖析原因、举一反三,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六条 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方案是否及时出台,是否突出讲政治要求,是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是否按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并定期梳理汇总;是否抓住突出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因事制宜,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调度推进,逐项销号办结,确保每个问题都清仓见底、见人见事、处理到位;是否向社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整改成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处置办理情况。是否把核查处置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摆到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是否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对接收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及时分类办理,加强跟踪督办;是否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优先处置、快查快办、逐件落实、按时办结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八条 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认真分析总结整改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管长远、治根本的制度机制;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视巡察整改成果;是否对不科学、不健全的制度进行规范完善,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强化制度执行,把制度刚性约束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形成权力制约监督“长久立”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

第九条 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和“过关心态”;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做表面文章,以出台制度代替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是否存在线索处置不严肃不及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铁的纪律推进整改工作。

第三章 日常监督方式

第十条 会议监督。县纪委监委有关领导以及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适时列席县委听取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汇报会;参加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巡察情况会议、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视巡察情况会议;列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巡视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情况,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可参加或者列席上述会议。

第十一条 审阅监督。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审阅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集中整改结束后,审阅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逐一指出,进行“再反馈”。巡视巡察反馈 3 个月后,审阅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审阅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报告监督。督促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的单位在向县委和县委巡察办报告整改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时,一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建立完善驻在部门落实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监督。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反映巡视巡察整改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及时妥善办理,防止线索流失和随意交办;对巡视巡察移交信访件中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对巡视巡察发现的反映相关问题信访举报较多以及办理力度不够、进度缓慢的单位,要约谈负责人,促进问题解决。

第十四条 检查监督。集中整改阶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监督工作组,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结束后,开展集中整改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巡视巡察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回头看”检查和专项检查,或者结合其他工作检查同步进行。每一轮县委巡察都要将上

一轮中央、自治区党委巡视和市委、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让“再监督” 成为常态。

第十五条 评估监督。围绕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承担整改任务的单位党组织应逐项形成整改办结认定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抄报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期整改阶段(集中整改之后),销号一项报送一项。巡视巡察反馈第3个月后的三周内,各纪检监察室会同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相关单位反馈问题整改办结情况、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综合研判整改的状况和尚存的问题。评估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存档备查,并转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县委巡察办;其后半年,根据深入整改和日常监督情况,再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六条 联动监督。县纪委监委应加强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县委巡察办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参加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县委巡察办应组织各巡察组及时完善汇总巡察报告、线索报告、反馈意见、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县委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1周内移交县纪委监委。反馈3个月后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台账,应在县委巡察领导小组或县委常委会听取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后1周内移交。移交资料及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并分送对口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

第十七条 专项监督。坚持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相统一,围绕巡视巡察整改落实主要任务,特别是对巡视巡察指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专项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深入整改一线,实施重点精准监督,确保整改实效。

第十八条 执纪监督。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建立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并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视巡察反馈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案件监督管理室在集中整改期间定期通报一次线索处置和办结情况,对进展迟缓的,专门督办。各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联系单位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处置的督促办理和业务指导,同步建立台账,跟踪了解情况,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线索,督促相关单位即转即办、快查快结。有关单位对巡视巡察移交重点及疑难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在形成处理决定前,应同县纪委监委对口纪检监察室沟通。

第四章 日常监督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将巡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 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并根据巡视巡察整改评估情况,评定实绩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在集中整改期间,对整改迟缓的单位可发函督办或者现场督办,可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正确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在长期整改阶段,对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善制度规章、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等,可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 在集中整改结束后,结合整改评估情况,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整改职责、不落实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